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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-01-10 13:40:34    作者:    来源: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   点击:5551

渝农办发〔2018〕3号


各区县(自治县)农委,万盛经开区农林局,委属有关单位:

为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,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,根据农业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,我委研究制定了《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(试行)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年1月2日

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(试行)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,建立运行规范、管理科学、有效监督、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,根据国家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,制定本规程。

第二条  在我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,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。

第三条  本规程所称核验,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,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。   

第四条 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机具进行形式审核,产销企业对产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。

第五条  区县(自治县)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,乡(镇、街道)农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核验工作。

第六条  区县(自治县)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,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,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。

第七条 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应分置,岗位工作独立进行。

第二章 产品核验

第八条 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
(一)购置者的身份证明;

(二)购置者购置的产品;

(三)购置产品的发票;

(四)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
第九条 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:

(一)察看。察看购置者、购置产品、购置发票;

(二)审核。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、购置产品、购置发票的合规性完整性、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;

(三)检验。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、铭牌、发动机号、产品架号(出厂编号)、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;

(四)采录。通过笔录、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、发动机号、产品架号(出厂编号)等产品信息,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。

第十条  符合下列条件的,方可通过核验:

(一)购置者、购置产品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;

(二)购置者身份证明、购置产品、购置发票合格、完整、一致;

(三)产品的外观、铭牌、发动机号、产品架号、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;

(四)购置者身份、购置产品、购置数量等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;

(五)购置时间在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。

第十一条  核验产品时,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

第十二条 核验完成后,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。

第三章  补贴确认

  第十三条 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确认补贴:

(一)核验的产品信息与《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》(以下简称“辅助系统”)内产品信息相符合;

(二)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我市相关规定;

(三)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签署核验意见,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;

(四)购置者身份、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,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;

(五)经公示,无异议。

第十四条  确认补贴的,应当具有下列审核、审批意见:

(一)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意见;

(二)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;

(三)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。

第十五条  下列核验材料,应当及时归档:

(一)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;

(二)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;

(三)购置产品的铭牌、发动机号、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;

(四)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;

(五)核验单;

(六)补贴资金申请表;

(七)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
第四章 附  则

第十六条  本规程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 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
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  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1月3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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